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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牙醫診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闋規定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含再利用)機構妥善清理,請查照。
 經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目前台灣可進行廢牙冠回收再利用(廢棄物代碼:R-1309)之合法廠商如下:

提醒會員院所若交由非法廠商處理,將觸犯廢清法第52條,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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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限一般性
日期範圍2020/12/10 ~ 2021/12/10
發布日期2020/12/10
資料來源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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