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您好,歡迎使用本網站。
章程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大臺中牙醫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宣揚醫道發展牙科醫學與醫術,協助推行口腔衛生增進社會福祉以及增進會員之親睦暨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政府行政區域為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宣揚醫道之事項。
二、關於振興牙科醫學之事項。
三、關於增進牙科醫術進步之事項。
四、關於建議制定口腔衛生法令之事項。
五、關於指導及推行口腔衛生之事項。
六、關於設計及推行牙科醫療救濟之事項。
七、關於維護牙科醫療業務的安全與權益之事項。
八、關於改善牙科醫療經營及改進牙科醫療資材之事項。
九、關於會員親睦互助之事項。
十、其他為達成目的上必要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設籍居住本區域內具領有牙醫師證書者,無論開業或服務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擔任公立醫療機關之首長,如領有牙醫師證書並執行醫療業務者,亦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外籍醫師之本會會員,以我國醫師法與「外籍醫事人員領證辦法」 認定者為 限。

第八條: 欲加入本會申請者,須填寫下列表格,繳納入會費並領得證書始為本會會員 。
(1)入會申請書。(2)衛生署規定之證明文件。(3)其他規定事項。

第九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資格處分者。
三、被禠奪公權者。
四、精神病者。
五、吸用麻醉藥癮者。
六、未成年者。
七、聾啞盲者。

第十條: 會員非因遷移其他區域,或年老自願退休或自願放棄牙醫業務者,或觸犯醫師法之規定而受停業及撤銷牙醫師證書之處分者,或違反本章程而受除名處分者,均不得請求退會。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尊重醫師之倫理,暨本會之團體精神及公約,務必獲得社會之信賴與尊敬。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關於經歷、經驗及技術療法報酬等,不得於報紙、廣播電台、電視及以其他方法宣傳或廣告,以他人名義為廣告宣傳者亦包括在內。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關於應享之權利如左 :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發言表決諸權。
二、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業之權。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左 :
一、遵守各級牙醫師公會之公約與章程。
二、服從各級牙醫師公會之決議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及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一切義務。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如左 :
一、遵守醫道醫德發揚牙醫師之信譽。
二、崇尚科學不斷增進牙科學術進步。
三、整潔診所內外環境充實醫療設備。
四、遵守公會規定標準收受醫療費用。
五、絕對不將開業執照借給他人使用。
六、不開設分診所不主持兩個牙科診所。
七、團結互助不誇大自己,不批評同業。
八、不無故規避公共保健或公會職務。
九、服務公會決議並答覆諮詢或調查。
十、踴躍準時出席開會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但其情節嚴重者應將其事實證據報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予以除名並應分呈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一、違反各級牙醫師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
二、以名義或執照掩護密醫者。
三、不繳納會費達一年以上者。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如有業務上正常權利之妨礙或被毀損名譽者,得具實函報本會,經理事會之議決,認為正常者,本會應採取適當之維護政策。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前項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九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之選舉方法以圈選方式為之,各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或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一條: 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選舉方法以圈選方式為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二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第二三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四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
一、代表本會。
二、綜理一切會務。

第二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本會之會計。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第二六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二七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定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八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解任 :
一、查明有本會章程第九條規定之一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第二九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名譽職。

第三十條: 本會依照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規定選出全聯會代表,由會員大會選任之,並得選定候補代表,得同票數者均以抽籤決定順序,其任期應符合全聯會理監事之任期。

第三一條: 本會辦事處得設辦事員若干人分別辦事,其規則另定之。

第三二條: 本會基於各項需要在必要時得分別聘請顧問及榮譽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

第三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會員不滿過半數者,得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會員,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新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第三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關於左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會員不滿半數者,得由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會員,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新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理監事之解職。
三、清算人之選舉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三六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三七條: 理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能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八條: 監事會開會時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能決議。

第三九條: 理監事開會時不得委任代表出席。

第四十條: 各種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一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常年會費。
二、會員入會費。
三、特別捐款。
四、資金之孳息。
五、臨時會費。
六、雜項收入。

第四二條: 本會經費各款金額在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四三條: 會員退會時既繳納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底為止。

第四五條: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兩個月內編製報告書提出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六條: 本會會員入會定開業醫師為新台幣參萬元整,服務醫師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並捐款新台幣參仟元整,作為本會基金,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會費定為每月新台幣玖佰元整。

第四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八條: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謀求全國牙醫師之福利發揮互助合作之團隊精神,凝聚團體之力量,發揮公會之功能,達到我為人人,人人為我之理想,提供福利基全辦法,由每一會員按月另繳基金新台幣壹佰元整。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條: 會員申請入退會手續及其他所需證明書樣式在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五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LINE@